1、實行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之間的脫鉤。
雖然公安部的《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在經濟上脫鉤,不得抽調、占用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報銷或者提取費用,不得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這些公安機關的在職人員在保安服務公司中到底是在履行何種職能,如何能夠不受公安機關的支配和影響,這些問題根本沒有在實際中解決。因為保安服務公司很難擺脫“二公安”的形象。所以,要實行保安服務公司與其母體公安機關的脫鉤,就應當通過出臺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規范來規范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行為,防止保安服務公司在職責權限不清的情況下,事實上在代行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的政府管理職能;
2、建立起嚴格的保安服務許可制度,通過立法的手段,設立嚴格的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一般法律主體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以便于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同的保安服務公司之間能夠開展服務質量的競爭;
3、建立保安服務的行業標準體系,嚴格規范保安人員從事保安服務的行為,進一步明確客戶的安全權益,理順保安服務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4、建立比較嚴格的保安人員上崗培訓制度,嚴格保安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制度,堅決打擊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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